咸阳师范学院校内及周边沿街房的
经 商 管 理 规 定
一、凡在院内经商者,统一由保卫处管理,不经批准,不准随意乱摆。院内及周边沿街房一律不准开设录像厅、网吧、卡拉ok、酒吧等娱乐性网点。
二、凡在院内及周边沿街房经商的单位及个体,必须做到证、照齐全,不得违纪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人员在院内及周边沿街房经商、摆摊。所有在院内摆摊、设点者,除在保卫处办理申报批准手续外,还要在当地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否则一律取缔。
三、设在院内的各商业网点,必须在保卫处划定的区域或指定的地点经营。
四、雇用人员应进行严格审查,查验身份证,登记家庭住址,从事饮食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严禁雇未成年人从事经营活动。
五、教学区一律不准摆摊设点,凡院允许的摊点经营部门、不准超时,超范围经营,校园内禁止出售烈性酒等禁令商品。严禁酗酒,猜拳,行令等影响治安的行为。
六、所有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等,用水、用电按后勤集团的规定交纳。
七、经商者应本着服务第一的原则,遵守物货和卫生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涨价,不得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不得阻碍交通,高声叫卖,破坏院内治安秩序和卫生,如有违反,按院内制定的管理细则、由保卫处进行处罚。
八、凡经营者,必须同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书》严格服从管理,保证不发生问题。
九、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教学、行政单位及个人不准将房屋私自出租,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凡在我院校内及周边沿街房经营的人员,均执行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者,主管单位有义务协助保卫处对负责者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