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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外来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8-28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外来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院内交通管理,控制外来机动车辆随意进院行驶,维护学院正常秩,还学生一个清静的学习生活环境,参考兄弟院校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凡因私外来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下同)进院严格控制。若因故需进院的,按门卫管理登记后收取门卫管理费。汽车3元/辆次;摩托车1元/辆次。
二、省教育厅及兄弟院校车辆进门,查验教育厅核发的《通行证》,不收取门卫管理费。
三、其它单位车辆因公进院的,要按照门卫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进院后在指定位置停放,不收取门卫管理费。
四、特种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巡警车、押钞车、天然气抢险车不收取门卫管理费,保证畅通无阻。
五、院内教职工汽车凭本院《通行证》出入,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教职工摩托车凭车主工作证、出入证等证件出入,停放在保管站内,不得乱停乱放。
六、教职工装修住房的运料、施工和拉运家具车辆不收费;餐饮中心固定的生活保障车辆不收费;出租车辆一般不得进院,但因特殊情况进院的,按第一条执行。
七、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由保卫处校卫队具体管理和实施。
八、本细则从2004年3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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