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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8   点击数:

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交通法规和《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大型活动、会议等,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主办部门需到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并指派专人与保卫处研究确定停车地点、制定车辆和人员疏导等管理方案,协助保卫处组织落实。

第五条未经保卫处批准和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随意开挖道路,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杂物,不得占道经营或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不得举办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六条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园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需经保卫处批准。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避免妨碍交通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遮挡、占用学校设置的交通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或安全需要,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校园交通及停车管理

第九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礼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十条车辆进出校园实行智能管理。在校注册的车辆按年缴费,进出校园时系统自动识别、抬杆;临时来校车辆经门卫允许进入后系统自动拍照、识别和计时、计费,出校缴费。

第十一条大型车辆、农用车及工程车辆进入校园前应先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二条出租车原则禁止进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经门卫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但不得在校内滞留。

第十三条禁止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内道路、操场、广场等处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所有车辆载物出校门,一律凭单位开具的物品出门有效凭证放行;载物进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校。

第十五条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等一律停放在车棚,不得在校园乱停乱放。因未入棚而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校园停车位的规划、车位划线、停车管理等均由保卫处负责。

第十七条校园停车位是学校的公共设施,为本校教职工、家属和临时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停放服务,按政府物价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十八条校园内停车实行分区管理,东家属区东侧道路(不含)到电大楼以东为教学区。教学区停车位用于教职工上课、外来业务单位联系工作等车辆临时停放,在正常工作日内原则上不允许机动车辆长期停放和夜间停放(晚上12点后将清理、锁车)。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车辆进入校园时,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听从保卫处执勤人员指挥。

(二)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内,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在未划定车位的地段停放车辆。

(三)车辆在校园内应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鸣笛。

(四)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严禁辗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

(五)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门窗,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禁止存放车内。

第四章校园智能停车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条校园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将车辆分为两类:

(一)注册的公务车、教职工(以人事处核定为准,下同)或配偶的车辆、教职工亲属(指教职工的子女、教职工及配偶的父母)和与学校有长期业务来往等人员的机动车辆;

(二)其他临时到校内办事、探亲访友、参加各类会议、学习班、培训班等短时停放在校园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根据校园车位情况,按以下顺序办理车辆停车位租赁手续,办完为止,同一辆车只能租赁一个停车位。

(一)学校公务车辆;

(二)教职工或配偶的车辆;

(三)教职工亲属(指教职工的子女、教职工及配偶的父母)车辆;

(四)与学校有长期业务来往的车辆。

第二十二条车辆停车位租赁程序:

(一)学校公务车辆:

1.由车辆所属部门出具公务车证明,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保卫处登记备案后录入智能管理系统。

(二)教职工或配偶的车辆:

1.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必须为本校教职工或其配偶。

2.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工作证或人事处出具的教职工证明。车辆行驶证所有人是教职工配偶的,若教职工配偶非本校教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教职工本人若有两辆以上车辆的,自第二辆车起,停车位租赁费增加50%。

4.保卫处审核通过并注册后按标准在财务处缴纳费用。

5.凭交费票据由保卫处录入智能管理系统。

(三)教职工亲属(指教职工的子女、教职工及配偶的父母)车辆:

1.由本校教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行驶证所有人必须为我校教职工的子女、教职工及配偶的父母。

2.提供车辆行驶证所有人的户口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与本教教职工的关系证明。

3.保卫处审核通过并注册后按标准在财务处缴纳费用。

4.凭交费票据由保卫处录入智能管理系统。

(四)与学校有长期业务来往的车辆:

1.由车辆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校内业务对口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地址及经办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报保卫处审核。

3.保卫处审核通过并注册后按标准在财务处缴纳费用。

4.凭交费票据由保卫处录入智能管理系统。

第五章校园停车服务费的收取

第二十三条校内注册的机动车辆及临时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根据相关部门及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车辆停车服务费收取。

(一)校内注册的车辆,按年度租赁并收取停车服务费;未及时办理的车辆自到期次日00:00起,系统将自动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二)临时来校的机动车辆校园停车服务费,由收费人员负责依照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五条学校公务车辆免收费用。因公进入校园的特种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用车、押钞车、邮政车、天然气抢修车等)以及殡葬车免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参加校内公务活动、教学活动等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免费车辆申请表,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免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由二级单位(部门)组织的规模较大、车辆较多的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单位(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到保卫处申办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临时基建、修缮等施工车辆,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婚丧当日的工作车辆免收费用。

第三十条校园停车服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收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再按规定支出。

第三十一条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随政府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或市场变化等情况,报经学校批复后做相应调整。

第六章校内违章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载有汽油、电石、雷管、炸药、硫酸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的车辆,因教学、科研需要进校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保卫处指定行驶路线和临时停放地点,其他情况一律不得进入校内停放。如发现擅自停放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司机立即将车开出学校。凡因违反规定停放校内而发生事故的,司机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内相关单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车辆进入校园后,须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文明驾驶车辆,并服从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对在校内鸣号、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乱停乱放等违规车辆,将给予粘贴黄条警告、车轮加锁等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对于影响道路畅通,占用消防、救护通道和车辆出入校门的车辆进行牵引、转移现场,所产生一切费用由车主全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应爱护校内所有交通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对于有意破坏者,除赔偿外,给予1-3倍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者,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保卫处及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协助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当先将车辆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八条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抢救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并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咸阳师范学院校内交通管理规定》(咸师院发【2011】4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

咸阳师范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地下停车位:按年度租赁,每年采取抽号方式确定地下车位位置,车位固定,按《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顺序办理,租完为止。

1.1800元/车位.年

2.租赁或购买地下车位不再收取管理服务费。

3.租赁或购买地下车位后,凭收费票据在保卫处注册,车辆信息录入智能管理系统后车辆可随时免费出入校门,但原则只能停放在地下车场,不得长时间占用地面车位。

二、地面停车位:按年度租赁,已有车辆的教职工(长期租赁地下停车位的教职工除外),凭车辆行驶证报名,每年采取抽号方式确定家属区地面308个车位的使用权,不出售、不固定,按《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顺序办理,租完为止。

(一)临时进校的机动车辆:

1.进入校园30分钟内免费。

2.小型汽车(含出租车):3元/辆4小时,以后按每小时1元累计,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每日不超过15元。

3.大型汽车:5元/辆4小时,以后按每小时2元累计,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每日不超过25元。

4.三轮摩托车(含三轮电动车):3元/辆6小时,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每日不超过10元。

(二)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车辆:

1.小型汽车:600元/年

2.三轮、四轮摩托车(含三轮四轮电动车):300元/年

(三)不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车辆:(仅限教学区停放,不得过夜停放

1.小型汽车:150元/年(每月15元,每年按10个月计)

2.三轮四轮摩托车(含三轮四轮电动车):72元/年

(四)教职工亲属车辆:

1.小型汽车:900元/年

2.三轮四轮摩托车(含三轮四轮电动车):450元/年

(五)与学校有长期业务来往的车辆:

1.小型汽车:1200元/年

2.三轮四轮摩托车(含三轮四轮电动车):600元/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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