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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校内秩序和治安管理暂行条例(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7-08-28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校内秩序和治安管理
暂行条例(讨论稿)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我院秩序的管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全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新时代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凡我院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家属,以及其他到我院务工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我院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秩序。
第二条,我院各大门依据本院制定的门卫管理制度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我院师生员工进入校门时,必须佩戴校徽,不戴校徽者凭我院的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出入。非我院人员(家属、临时学习、工作、务工等)应凭临时出入证进入。外来人员进入我院应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教学区生活区均实行验证制度。
第三条,外来机动车辆、三轮车严禁入内。因公需要进入学院内部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门卫检查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进入院园内应低速并按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严禁在院内鸣笛及在教学区、操场停车、练车。各种出租车辆一律不许入内。
第四条,凡携带物品出院门者应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或证明),私人物品须持单位证明,经卫门检查属实后方可出院,否则,门卫有权拒出,以至扣留物品。
第五条,国内新闻记者来我院采访,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等通知我院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采访。外国记者,港、奥、台等新闻记者,须与外事办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采访。来我院投宿、探亲的外国友人、港、奥、台侨眷,须到外事办进行登记。
凡进入我院的各类人员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我院的规章制度,不能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能危害社会治安。
第六条,院内的启事、告示、广告、通知等应按学院的规定务必张贴在特设的广告栏内,严禁在墙壁、灯柱、树干等处随意张贴,凡有违反者,由爱卫会根据《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宣传部、保卫处审查同意。否则,禁止散发。各单位,部门悬挂的各种标语,事后应自行清除。院内各单位,部门编印的《快报》《简报》《资料》《通讯》等各类油印刊物属党委系统的由党办审批;行政系统的由校办审批;学生班级、社团编的小报、刊物由学生处审批;公开或内部出版、发行的各种报刊,由宣传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禁止编印。禁止院外人员在院内随意张贴宣传品。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严禁在院内进行各种迷信、宗教宣传活动。凡散发张贴淫秽,反动宣传品者,由保卫处查办并依法惩处。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张贴节目广告、商业销售广告。
第七条,学生不得在公寓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需留宿院外来人员的应报学生公寓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后方可留宿,离院时,应注销登记,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凡有违反,按我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保卫和卫生管理工作,公寓办应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并定期检查、落实、评比,奖优、罚劣。
第八条,院内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集体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一天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主办单位、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及负责人,按受申请部门应当尽快予以答复,愈期未答复者视为许可。
第九条,除节假日和双休日,其他时间院内各单位一般不得举行各种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须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师生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任何人不得影响甚至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能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等其他活动。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以及其他干扰学院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院内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应报院长办公室审批;设置电视录像,安装音箱广播者须报宣传部审批,学院广播站,电视录放设备,未经宣传部批准,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体育系供教学使用的高音剌叭由教务处负责审批,严格控制使用的次数、时间、音量及播放的内容。
第十二条,师生员工组织的社会团体,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校内学生社团组织由团委负责管理,学生政治工作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教工社团组织由工会负责管理,报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社团,不能进行活动。各社团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院纪院规,不能进行有越社团宗旨的活动,必须接受学院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无照人员在院内经商。凡来我院的小商、小贩和设在院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能经营烈性酒及黄、赌、毒等违禁商品。违反上述规定的,院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以至责令离开院内。
第十四条,对高档物品、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要监督保管部门认真执行贮存和使用等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检查,出入库和使都必须有登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一定事故的,学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以致诉诸法律。
第十五条,消防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制度,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禁止损坏和随意搬动消防器材,属有意破坏,损坏者,学院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院内严禁燃放爆竹、礼花及易燃易爆物品,如有违反,由保卫处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院内自行车,要集中存放和统一管理。严禁乱放乱停,自行车栅应按学院规定的政策收费不能私自乱收保管费用。
第十八条,院内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民工,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用工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有关证件,不办手续不能使用。
第十九条,家属区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家委会的管理,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严禁在院内和家属区放养狗和家禽,在住宅区发生吵嘴、漫骂、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家委会有权给予批评、教育甚至处罚。
第二十条,对院内思想反动,行为严劣,有犯罪嫌疑和对社会治安危害较大的重点人物,要及时掌握情况,严密控制,预防犯罪。对处于劳动改造的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有关劳教法规,本着改造、教育的目的,对其进行依法监管,使其洗心革面,重新作人。严禁知情不报,姑息迁就。院内不能藏匿各种逃犯和刑事案犯。
第二十一条,全院师生、员工及家属,人人都有维护学院利益的责任和义务,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徇私舞弊,败坏学院声誉。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本人对学院处理不服从可以向上级申诉。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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