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维护院内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凡我院师生员工、家属、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暂住人口等均适用本规定。
二、扰乱社会秩序,防害公共安全,侵犯民公民人身权力,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处罚。
三、本规定执行机关为学院保卫处。保卫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之以下。有专项规定的依照专项规定处罚。
五、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或罚款者警告:
1.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丢失、使用危险品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2.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3.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保卫处通知不加改正的。
4.未经批准,在道路、操场、草坪、楼房、墙基、周墙等处挖掘坑穴,设置障碍物,损毁或移动指示性标志物,影响交通及环境安全,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
5.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电炉、电热褥的,或者私自改装电源线路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的。
6.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标志、防围,或者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六、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或学院管理秩序行为之一,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教室、图书阅览室、会场、餐厅、教工住宅区、学生公寓区、浴室、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酗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4.捏造谣言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院内秩序的。
5.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6.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7.偷窃或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8.倒卖车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或者私制票证不够刑事处罚的。
9.利用宗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院内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
10.未经批准,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撤销、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
11.未经批准,散发或张贴印宣传品、印刷品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
12.昌充国家工作人员搞摇撞骗,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
13.故意损毁建筑物、公共设施,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
14.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路灯、邮简、公用电话、公告栏等公用设施,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
15.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16.违反规定,在教学、生活区及学生公寓使用音响器材,影响他人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17.违反规定,在学生公留寓宿外来人员不听劝阻,或留宿异性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
七、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灭的。
2.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物秩序,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
3.拒不执行火灾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火的。
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乱堆杂物、堵塞消防通道的。
7.埋压、圈占、损毁、移动消火栓、灭火器、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材,设备挪作他用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检查、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鸣号、逆行、乱停乱放的。
2.违反门禁制度,强行驶入院区的。
3.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上车影响正常行驶,不听劝阻的。
九、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申领居民身份证,经通知拒不改正者。
2.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3.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4.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的。
十、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力的行为之一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除赔偿被侵害人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经济损失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殴打他人,造成经微伤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用恐吓或其他方法威协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启他人邮件,电报的。
十一、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警告,视其情节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偷窃、诈骗、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谨勤索公私财物。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二、严厉禁止黄、赌、毒。有此类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解释权在院保卫处。
十四、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