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咸阳师范学院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三轮自行车。
第三条 咸阳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自我负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学校倡导绿色安全出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号牌制作与发放。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认识到电动自行车在购买、停放、充电、使用、管理等环节不按规定操作存在的隐患和潜在危害性;
(二)各部门协助保卫处做好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三)电动自行车号牌申办材料审核及管理:
1.学生校内电动自行车由学生处及二级学院负责;
2.教职工及家属电动自行车由教职工所属部门负责;
3.经营户及外租户电动自行车由国资处负责;
4.物业及餐饮服务人员电动自行车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5.安保服务人员电动自行车由保卫处负责;
6.各部门协助保卫处做好号牌发放与管理;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号牌办理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号牌,方可办理校内号牌进出校园。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校内号牌分为教职工(含家属)、学生及服务保障人员(含校内经营户)三类。
公安机关悬挂的临时号牌(黄牌)过渡期届满后,取消校内通行权限。
校内牌照审核周期为1年,审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学生的电动自行车校内号牌毕业时由二级学院收回,交至保卫处。服务保障人员(含校内经营户)的校内号牌服务期满或合同期满后由所在管理部门收回交至保卫处。
第八条 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园号牌须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电动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教职工、学生可用校园一卡通代替身份证,服务保障人员(含校内经营户)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第九条 每个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内号牌。
第十条 所有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内号牌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 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号牌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号牌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咸阳师范学院校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陕西省规定不能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二)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三)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四)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或者浏览电子产品、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单手骑车、手持物品、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酒后骑车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离开校园时,如携带大件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七)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服从指挥;
(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七条 禁止在楼内、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要加强师生员工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杜绝安全隐患;协同保卫处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不戴头盔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在1个审核周期内违规行为记录达3次的或一个月内连续违规2次,或楼内停车、充电记录1次的,收回校内号牌,新的审核周期开始后方可重新申请;对违规驶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内号牌的,学校保卫处将收回其校内号牌,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转借校内发放牌照的;
(四)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五)违规行为达3次或一个月内连续违规2次的;或楼内停车、充电记录1次的;
(六)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2年,到期后如未指定新办法,则本办法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