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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5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咸阳师范学院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三轮自行车。

第三条   咸阳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自我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学校倡导绿色安全出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号牌制作与发放。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认识到电动自行车在购买、停放、充电、使用、管理等环节不按规定操作存在的隐患和潜在危害性;

(二)各部门协助保卫处做好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三)电动自行车号牌申办材料审核及管理:

1.学生内电动自行车由学生处及二级学院负责

2.教职工及家属电动自行车由教职工所属部门负责;

3.经营户及外租户电动自行车由国资处负责

4.物业及餐饮服务人员电动自行车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5.安保服务人员电动自行车保卫处负责

6.各部门协助保卫处做好号牌发放与管理;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号牌办理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号牌,方可办理校内号牌进出校园。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校内号牌分为教职工(含家属)、学生服务保障人员(含校内经营户)三类。

公安机关悬挂临时(黄牌)过渡期届满后,取消校内通行权限。

校内牌照审核周期为1年,审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学生的电动自行车校内号牌毕业时由二级学院收回,交至保卫处。服务保障人员(含校内经营户)的校内号牌服务期满或合同期满后由所在管理部门收回交至保卫处。

第八条 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园号牌须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电动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教职工、学生可用校园一卡通代替身份证,服务保障人员(含校内经营户)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第九条  每个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内号牌

第十条  所有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内号牌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  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号牌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号牌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咸阳师范学院校内号牌电动自行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陕西省规定不能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二)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三)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四)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或者浏览电子产品、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单手骑车、手持物品、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酒后骑车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离开校园时,如携带大件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七)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服从指挥;

(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七条  禁止在楼内、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要加强师生员工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杜绝安全隐患;协同保卫处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不戴头盔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在1个审核周期内违规行为记录达3次的或一个月内连续违规2或楼内停车、充电记录1次的,收回校内号牌,新的审核周期开始后方可重新申请;对违规驶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内号牌的,学校保卫处将收回其校内号牌,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转借校内发放牌照的;

(四)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五)违规行为达3或一个月内连续违规2次的或楼内停车、充电记录1次的;

)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2年,到期后如未指定新办法,则本办法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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