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性规定,公安机关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行为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有下列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依法处罚,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政府公告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
2、出入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小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开展扫码登记、健康核查等防控措施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的;
4、政府公告进行封控、管控区域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5、按照管控要求需要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而拒绝执行或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的;
6、故意隐瞒病情、瞒报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
7、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暂停棋牌室、网吧、KTV等场所经营通告的;
8、从事非法运营、转运,或采取“中途下车、多车转运、翻越护栏、通过其他非正常通道”等方式逃避交通卡点疫情查控的;
9、帮助他人采取本地车辆转运、带路等方式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管控的;
10、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疫情防控码,管控区域内工作证、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或冒用他人核酸检测证明、疫情防控码等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逃避疫情管控的;
11、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行为
有下列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2、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1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依法严厉打击其他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14、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假借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等涉疫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严禁恶意造谣传谣,通过网络等发布涉疫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市人民群众要提高疫情防控意识,严格遵守相关决定、命令、通告,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推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同时,请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核查属实,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咸阳市公安局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