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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生活安全
发布时间:2017-09-15   点击数:
校园生活安全 一、校园滋扰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校园滋扰从广义角度来说,是指对校园的各种形式的侵犯。在这里具体讲是:对校园秩序的破坏扰乱,对大学生的无端挑衅、侵犯甚至伤害。 (一)校园滋扰常见的表现方式 1、校内外的不法青少年通过多种途径与少数大学生交往结识,如发生矛盾或纠纷,有目的的入校寻衅滋事,伺机进行报复。 2、一些受变态心理驱使的青少年到校内游逛,有意扰乱秩序。 3、在一些职工宿舍区与教学区混杂的院校,某些法纪观念淡薄的教工子弟与学生争夺活动场地等引发矛盾和冲突。 4、有的不法青少年在游泳、舞会、观看比赛等偶然场合中与大学生发生矛盾,进而发生冲突等。 入校滋扰,有的事先有明确目的,有的并无确定目标。无论是哪种形式,受滋扰的对象往往是大学生。在一些地处城乡结合部或周围居民密集的院校内受滋扰的程度可能会更深。 (二)校园内易发生滋扰的部位 1、体育运动场所,如运动场、溜冰场等; 2、公共娱乐活动场所,如舞场、礼堂、影剧院等; 3、生活场所,如学生宿舍、食堂等; 4、学习场所,如图书馆、学生教室等; 5、行人稀少、环境阴暗偏僻的校园边角地带、小树林等处。 二、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如何处理? 所谓形迹可疑人员就是出现在校园内的行为举止、衣着、动作习惯等明显有别于校内师生员工,语言疑点较多或行为诡秘的人员。 遇到形迹可疑人员,应仔细观察,记住可疑人员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身高、胖瘦、相貌、衣着、口音、动作习惯,以及身上痣、瘤子、斑痕、刺花、残疾等各种特征,佩带的戒指、手镯、项链、耳环等各种饰物的情况,以便向公安保卫部门提供破案线索。 发现可疑人员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 1、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主动上前询问,这时态度要和气,但问得应仔细些。如果来人确有正当理由,一般都能说得清楚。如来探亲访友的,多半所说姓名及所在院系、年级、班级不错。必要时还可帮助找人。 2、来人回答疑点较多,所说的院系、专业、年级不对号,要找的人根本不存在,神色慌张左顾右盼等,则可进一步盘问,必要时还可问其姓名、单位,然后要求看看其有无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证件。为避免矛盾,也可叫学生干部、值班人员出面询问。经核实身份无误,又未进一步发现盗窃证据,可由值班人员记录其单位、姓名、来校时间后让其离去。 3、如来人经盘问疑点很多,不肯说出真实身份,或身边携有可能是赃物、作案工具等物品,应由值班人员或学生治保人员按有关规定谈话将其拖住,并打电话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尽快来人审查弄清情况。 4、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态度始终要和气,即使可疑人激动争吵,也要与其讲明道理,切不可动手;二是不能随意进行搜查,因为这样做是违法的;三是如果可疑人员真是盗窃分子,还要防止其突然行凶或逃跑,要及时报案;四是做到注意安全、随机应变、以正压邪、急而不乱。 典型案例 某大学的宿舍来了一伙儿推销皮鞋的小贩,一些新入校的同学以每双100元的价格相继掏钱购买,等小贩走了以后,同学们才发现鞋底是由纸板做的,根本不能穿。于是这些同学一面在校内及其周边寻找这些卖鞋的骗子,一面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在学校保卫人员和广大学生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将这些利用推销手段的诈骗嫌疑人抓获,挽回了损失。 案例解析 诈骗嫌疑人掌握了一些学生爱贪小便宜的心理和经济不宽裕的状况,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吸引人们上当,拿到钱后立即逃离现场。但同学的警惕性还是有的,能够及时报告,挽回了自己的损失,同时避免其他同学再一次上当受骗。 三、遇到滋扰时怎么办? 大学生是校园的主人,理所当然要积极维护校园秩序,维护自身的利益,与外部滋扰做斗争。如何处置所遇到的问题,总的要求是:掌握法律武器,依靠组织和集体,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斗争,具体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1、做好思想准备,正确看待,积极干预,慎重处理。 2、依靠组织,依靠集体的力量,积极干预和制止违法行为。 3、注意策略,避免纠缠,防止事态扩大。 4、自觉运用好法律武器。同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坚持以理服人为主,不要轻易动手,在危及学校、他人和自身安全时,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要掌握分寸,不要防卫过当。二是要注意掌握证据;三是要加强自身修养,与人为善,不因小事而惹是非。 四、如何处理男女求爱的滋扰? 在学生中求爱的滋扰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单恋者的纠缠,一方有情,另一方无意,有情者积极进攻,究追不舍;二是原来有恋爱关系,因某种原因,一方提出终止,另一方无法接受,因而苦苦纠缠。为摆脱这种求爱滋扰,应做到: 1、态度明朗。如果你并无恋爱打算,对于那种单恋的追求者,应明确拒绝;如果是正在恋爱中或曾经恋爱过的对象,你要冷静考虑,如果没有希望,就要明确告诉对方,让其打消念头。若是态度暖昧,模棱两可的话,对对方来说增加了幻想,因而也会给你带来更多的麻烦。 2、遵守恋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在拒绝对方的要求时,要讲道理,耐心说服;要尊重对方人格,不可挖苦嘲笑,更不能在别人面前揭露对方隐私。 3、要正常相处,节制往来。恋爱不成,但仍是同学、好朋友,不可结怨,更不能成为仇人、敌人。在交往中,最好要节制不必要的往来,以免对方产生“物是人非”的伤感,让对方尽快消除心理上的伤害。 4、遇到困难,要依靠组织。如果你认为制止不了对方的纠缠,或者发现对方可能采取报复行为等,要及时向老师和领导汇报,依靠组织妥善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什么是食物中毒?如何防止食物中毒? 一般认为凡是由于食用各种“有毒食物”所引起的急性或亚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可统称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系指人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物摄入后所出现的非传染性急性或亚急性疾病。近年来,一些高校发生大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给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防止食物中毒,在校大学生应做到: 1、不乱食用公共食堂以外的食物、小吃等,以防止食用以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的畜禽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不食用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及劣质食品等; 2、不饮用生水及过期变质饮品,夏季剩余饭菜食物,不要放在温度高的地方,防止食用变馊的食品; 3、不到卫生条件差的餐饮场所用餐,不食用半生不熟的烧烤肉类食品; 4、食用凉菜、瓜果、蔬菜要认真洗、消毒;、 5、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 五、什么是骚扰电话?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多次或长时间拔打当事人电话干扰其正常工作、生活、休息或用电话讲述当事人不愿接受的内容,叫电话骚扰。进行电话骚扰的行为及其内容叫做骚扰电话。 骚扰电话一般有骚扰对象特定性、电话内容淫秽和作案对象知情性特点。 其表现形式大致有:相识异性之间以要求建立关系为名的骚扰电话;矛盾双方之一以说事、谩骂为内容的骚扰电话;以推销做广告为名的电话;性骚扰电话;恐吓电话等。 六、大学生接到骚扰电话怎么办? 对于异性打来的求爱电话,要端正态度,严辞拒绝,不可拖泥带水;对于谩骂电话,可以录音,同时警告对方不要继续,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对于推销之类的广告则只要挂断即可;对于性骚扰电话,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报案;对于恐吓电话,要能正确对待,千万不可为隐瞒自己某些不可告人行为而满足对方要求,否则后患无穷。 典型案例 A校某女与B校某男系同乡,放假返乡途中二人在某景点游玩时,高兴之时二人亲密相拥。返校后该男向该女求爱,被拒绝。该男以公布二人照片为名多次打电话要求该女夜间外出到某男处。该女男朋友发现后,弃之而去,该女万念惧灰、身心疲惫,险些轻生,后被学校发现,经耐心劝说,恢复了生活的信心。 案例解析 此案说明该女同学由于自己交友不慎,给对方以要挟的话柄。该女既不想与对方相处,又怕对方暴露自己的隐私,致使自己在恐惧的泥潭中无法自拔,差点以轻生来解脱自己。作为在校大学生对此类事情,一要明确表明自己的立场,不可态度暧昧,让对方心存幻想;二要果断阐明自己的想法,求助组织终止对方的纠缠,实在不行可以诉诸法律解决。 七、同学之间发生冲突后怎么办? 1、克制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2、相信组织,就近寻求支援; 3、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案; 4、及时向本院、系说明情况,由院系出面协调。 典型案例 2002年8月的一天晚上10点多种,某高校的宿舍里,有一个同学酒后想起几天前两个班在玩篮球时,曾发生过矛盾,借着酒劲,来到对方的寝室,要和对方理论。因说话声音太大,影响别人休息,引起其他同学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撕打,造成双方互有损伤。后来,双方参与的学生都受到了学校的纪律处分。 案例解析 发生事情后双方不能冷静处理,既不克制自己的情绪,也不寻求通过组织解决,而是采用了暴力行动,致使事态扩大,从而影响了同学之间的关系,同时给自己的学业和学校造成了影响。所以情绪化处理问题最容易给自己、给同学造成伤害。 八、什么是正当防卫?大学生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就是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制止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卫国家的、公共的、本人的或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一般来说,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带有较明显的紧迫性或攻击性的行为。对于合法行为如公安人员的拘留、逮捕,群众捉拿或扭送罪犯等,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这种侵害是实际进行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推测的;二是指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的。如果凭借错误的想象和推测而事先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对不法分子进行防卫,则属于事后防卫,是一种非法的报复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排除不法侵害,故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对其他人实施,(如不法侵害人的亲属等)。另外,对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如现场的组织者、指挥者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防卫人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如果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根据其主观有无罪过来确定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正当的防卫意图。正当的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之所以是正义的,就在于它是为了保护这些合法利益,这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出发点,离开了这个基本出发点,正当防卫就不能成立。也就是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防卫(如盗窃犯为了保护盗窃来的财物而实施的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即只要这种防卫行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则不论其性质、手段、强度与后果是否和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都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反之,如果防卫所采取的措施不是当时情况下所必需,行为人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大学生如何正确使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当你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你就不必担心自己是否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学生打了架,家长参加调解的时候,也总是说自家的孩子后动手,是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是正当防卫吗? 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老师或相关组织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同学间的团结和校园秩序的稳定。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躲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还手打人,把事情闹大。 十、大学生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后怎么办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大学生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大学生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主动配合公安执法人员打击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1李某带未婚妻到酒店用餐,未婚妻被一伙儿流氓纠缠,李某跑去拔打110报警被流氓打倒在地,他在摔倒时右手无意中触到掉在地上的半只啤酒瓶,顺手摔出,正好砸在一流氓左眼上,致眼球脱落,李某逃出酒店,流氓追到门外继续殴打李某,直到警察赶到。 法庭在审理时认定:(1)此事件中,是因流氓强行与李某未婚妻碰杯、灌酒,并提出交朋友的要求,在公开场合调戏其未婚妻,又采用暴力阻止李某报警引起,被伤害人应负事件的全部责任;(2)被伤害人使用暴力,打倒李某,阻止李某报警,在遭毒打时李某无意中摸到半只啤酒瓶,并顺手摔掷出去,击中被伤害人左眼,致眼球脱落,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依法可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2 1996年,民工郑某骑一辆自行车路经潮阳市政府附近的水门桥一个工地时,突然闯出二个歹徒(经查均有劣迹),举起木棍把郑打翻在地,接着说要夺走自行车。郑本能地抄起工地搭脚手架用的一根竹棍,对着刚要逃走的一歹徒就是一棍,歹徒当即倒下,还想反抗,郑又再打两棍,另一歹徒见势不妙拔腿就逃。郑即到当地派出所自首。被打伤的那个人因颅骨大面积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循环衰竭而于翌日死亡。由司法部门指派,两位律师承担了法律援助义务。援助律师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深入走访了当事人和见证人,取得了第一手材料,弄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经过细心研究,他们认为郑打歹徒符合法律上正当防卫行为所具备的特征,只是第二、第三棍是否超越正当防卫的限度,假若超越,也属防卫过当,而不是故意杀人,况且案件发生后能主动投案,应当从轻处理。 案例解析 依据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防卫行为;(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法院依据刑法和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认定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分。 第二案例中律师有理有据地提出辩护,认为被告郑某是在遭到抢却以及多人殴打致伤的情况下为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免受进一步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虽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但在当时特定情况下,作为一名民工,一时很难掌握恰当的限度来制服犯罪,同时,被告能及时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建议免于刑事处罚。1997年7月3日,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对郑免予刑事处分。这一判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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