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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名字不好听,可以改名字吗?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数:
   姓名是一个人的社会标识,每个公民都有冠名权,一旦确定,一般不予变更。对理由正当,确需变更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同意并出具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注意见并审批更改。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经审查确有必要又确无不当的;
   (2)个人身份发生特殊变化,不改名不能适应新的社会角色。例如:佛教徒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号,还俗由法号改称俗名的;
   (3)由于直系亲属关系变化要求更改姓名的。如收养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被遗弃子女的寻回,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引起子女姓名变更的;
   (4)姓名用字确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有悖社会公德,有碍社会交往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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