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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户籍迁转须知
发布时间:2017-11-01   点击数:
一、毕业生户口迁出:
1.参加就业的毕业生按照就业协议书,将户口迁往协议的落户地址。
2.因出国等原因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人才交流市场。
3. 学生毕业时应将户口迁出,学校不予保留户口。毕业生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应及时到迁往地落户,以免造成迁移证过期无法落户。
二、毕业留校工作人员应先领取报到证,到校人事处报到后,将相关资料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交公安处办理。
三、毕业生办理变更户口迁移地址的:
持原就业单位不予落户证明,到我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变更通知单,然后凭证明、变更通知单,原户口迁移证,到文林路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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